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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启航2018附加启航长期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责任介绍

时间:2018-06-11 09:36:35 来源: 浏览次数:

摘要: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大陆境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而在定点医院实际支出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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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大陆境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而在定点医院实际支出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80%。
在每一保单年度5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