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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原保险法(指2002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下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进一步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下称"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管理制度、经营规则、监管制度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完善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对现行保险法做出了系统修改,其实施将对保险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选择了其中十五个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的方面,逐个分析其具体变化和对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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