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保时对投保单询问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最终实现预期保障的根本所在,切不可因一时的侥幸心理,隐瞒自身状况.
李先生16年在同事的推荐下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保额10万元。去年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称其罹患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腺癌,向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因为李先生投保后很快就患病了,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公司理赔人员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曾经的的一份入院记录中记载:“现病史:患者一年余前发现颈前肿物,于当地医院行检查,伴有发热,局部无红肿、疼痛,无声音嘶哑、进食水呛咳、呼吸困难及吞咽困难……”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李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李做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核定,并向其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和拒付保险金通知书。李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理赔核定,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先生在医院的入院记录,可以证实李先生就诊前一年余已发现颈前肿物,并且8个月前就诊时医生建议其手术治疗,足以证实李先生在投保前对于其甲状腺肿物的事实是了解的。但是李先生在投保时隐瞒了实情,这件事影响到保费的确定,保险公司要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
综上所述,投保时对投保单询问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最终实现预期保障的根本所在,切不可因一时的侥幸心理,隐瞒自身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得不偿失。勿因一时之侥幸,损失保障,损失财产,损失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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