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时间是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2017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2017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时限?
普通参保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4.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患病治疗发生的住院(含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2017年定为1.1万元。在一个保障时限内各项资金支出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学年)30万元。
6.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为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为55%,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为60%,200000元以上为70%。
7. 参保居民如何办理大病保险结算?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就医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费收据、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总清单、病历复印件、转院审批表、国有银行开户的个人结算型银行卡(或存折)等材料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待遇结算款按转账方式向参保居民支付。
8. 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情况?
未经批准到参保地以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9. 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资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本文转载于秦皇岛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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