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贝启航2018保费豁免保险责任

时间:2018-08-08 10:24:00 作者:小诺 浏览次数:

摘要: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保险公司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合同的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身故.

考虑到可补充教育金的保险产品通常具有“强制储蓄性较强、保费相对较高”的特点。因此在选择具体的保障计划时,建议家长们可适当关注豁免条款,在豁免可选的情况下选择附加保费豁免,如此即使家长不幸因意外丧失缴费能力,保险计划也不受影响,孩子依旧可以在重要成长节点照常获得资金支持。

下面为大家介绍宝贝启航2018保费豁免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保险公司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下同)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 被保险人身故。

但是,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发生与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或

(2)确诊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如果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也均为等待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下载官方APP

    下载官方APP

  • 关注官方抖音号

    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