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热线400-880-3633
  • 服务热线95362
或者 免费注册

镇江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时间:2018-06-28 11:45:42 来源:招商信诺 浏览次数:

摘要:昨天(14日)从镇江市医保部门获悉,镇江市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增加了政府财政补贴,提高了补偿比例和最高补偿金额。新政策从9月1日起执行。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政府财政补助的有关规定,这次进行了调整。首先增加了政府财政补助的对象,市区各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下同),以及城乡居民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在校子女(含学龄前儿童,下同),均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补助对象。其次明确政府财政补助的金额标准及补助资

昨天(14日)从镇江市医保部门获悉,镇江市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增加了政府财政补贴,提高了补偿比例和最高补偿金额。新政策从9月1日起执行。

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政府财政补助的有关规定,这次进行了调整。首先增加了政府财政补助的对象,市区各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下同),以及城乡居民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在校子女(含学龄前儿童,下同),均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补助对象。其次明确政府财政补助的金额标准及补助资金渠道。政府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的补助金额标准补助给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市属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学在校学生的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区及管委会所属中学、小学在校学生及所辖地居民子女的补助由区财政承担;中央、省属大专院校、中技、中专等在校学生的补助由原财政渠道承担。

据悉,政府财政补贴增加后,市区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65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45元(农村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暂保持不变)。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险费仍然执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承担20元;其他在校学生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承担20元”的政策规定。居民子女每人每年缴纳85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65元。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险费仍然执行“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待遇及企业劳保医疗待遇的居民子女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承担30元”的政策规定。

市区在校学生及居民子女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同时进行了调整。首先提高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原政策规定参保的在校学生、居民子女患病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现调整为15万元。其次是调整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后,参保的在校学生、居民子女患病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300元(含3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10000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