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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取 保险公司有没有告知义务

时间:2018-06-28 12:09:42 来源:招商信诺 浏览次数:

摘要:参加了保险的王女士因病住院,出院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付时,被告知今年的保险费并没有被收取,合同已经自行中止了,对此王女士却一概不知。“保险费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提醒投保人呢?”王女士对此提出了质疑。2003年3月份,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王女士到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合同,保费分别为每年950元、1070元。随后,王女士在当年6月份又购买了3份附加险合同,保费为每年135元,合同规定一旦王女士生病住院,将获得3000元~5000元的赔付,但如果逾期未交保险费,合同效力自行中

 

参加了保险的王女士因病住院,出院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付时,被告知今年的保险费并没有被收取,合同已经自行中止了,对此王女士却一概不知。“保险费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提醒投保人呢?”王女士对此提出了质疑。

2003年3月份,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王女士到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合同,保费分别为每年950元、1070元。随后,王女士在当年6月份又购买了3份附加险合同,保费为每年135元,合同规定一旦王女士生病住院,将获得3000元~5000元的赔付,但如果逾期未交保险费,合同效力自行中止。

今年11月份,王女士因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2000余元,但当王女士出院后欲到保险公司领取赔付的时候,对方告诉她今年没有交纳保费,合同已自行中止。王女士对此很是纳闷。经查,原来保险合同中有规定,王女士所参加的附加险保费是按年龄段增加的,由于王女士今年过了51周岁,每份附加险保费需增加15元,3份合计增加45元,少了这45元保费,银行在转账时没有划拨保费。因为主险和附加险是捆绑收费的,所以王女士的所有保险合同都中止了,自己却蒙在鼓里。

事后,王女士多次找到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增加的保费,保单内已标明,是王女士自己疏忽造成的,至于为何没有告知王女士保费收取失败,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义务,让王女士自己找保险员协商。王女士又找到保险员,保险员自称当时生病在家,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希望王女士能够谅解。

另外,王女士还想继续投保附加险,但由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已大不如前,所以再次投保将会产生一定的难度,还需做身体检查。

记者昨天从大连市保监局了解到,保险公司在保费是否成功收取的问题上,并没有告知义务。至于保险员告知行为,是一种提高服务质量的做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保监会工作人员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投保人自己及时到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