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的部分可按10%报销,可一年内报销额度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外人员患规定疾病,且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可报销10%,但一年内报销额度不能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