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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时如何认定保险事故是盗窃还是诈骗?

时间:2018-06-28 09:38:41 来源:招商信诺 浏览次数:

摘要:某保安服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安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19日24时止。保单约定适用条款包括全车盗抢险条款。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该条款除外责任: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等。后被保险人受委托,为某小区停车场提供安保服务。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小区业主李某到保安部询问王队长,有没有看见她的车,说原停放处没有见到她的车。王队长和李某重新到达原

某保安服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安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19日24时止。保单约定适用条款包括全车盗抢险条款。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该条款除外责任: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等。后被保险人受委托,为某小区停车场提供安保服务。

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小区业主李某到保安部询问王队长,有没有看见她的车,说原停放处没有见到她的车。王队长和李某重新到达原车停放的位置,确实未见车,王队长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同时把当班保安甲和乙叫来询问情况。当班保安说,看见过那辆白色捷达轿车,已被人拖走(拖走时不知是李某的车)。具体经过如下:2007年11月5日凌晨3时左右,保安甲在后门岗值班,看见有一辆黑色小轿车(陕C牌照),从车上下来两个操宝鸡口音的男子,直接去开白色捷达车车门。甲过去询问:“这是你们的车?”对方回答说是。甲不放心,叫来班长乙。乙问他们什么时候停的车?对方回答停了好几天了。又问为什么现在才来取车。对方回答说,当天在这里吃饭的时候把车钥匙丢了,坐朋友的车回去拿钥匙,又到延安去了几天,所以今天才来开车。乙在看过他们的证件并记下他们的车牌号后,就放他们走了。走的时候白色捷达轿车打不着火,是被他们的车拖走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以保管车辆被盗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约16万元。保险人认为,此案并非盗窃,而是诈骗,因此拒赔。本案究竟该如何认定?

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和盗窃行为相比较,诈骗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2.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3.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应,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基于主观上的同意,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

对于盗窃,受害人当时不知道自己失去了财物;而对于诈骗,受害人基于错误的主观认识,当时就将财物给了别人。

本次事故属于诈骗

本次事故中,首先,行为人(两个宝鸡口音的人)使用了骗术:谎称白色捷达车是自己的,并解释说自己几天前丢了车钥匙,回去取并在延安办事所以拖到今天才来取车。其次,被害人(作为车辆管理人的保安)因为轻信谎言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保安甲和乙对于行为人进行了询问,查看了其证件,且登记了行为人车辆牌照,认为行为人就是白色捷达轿车的车主。第三,被害人处分了财产:作为车辆管理人,被害人在认为行为人就是白色捷达车车主的情况下,给予放行,让行为人将标的车拖走。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起事故事实完全符合诈骗的特征,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根据保险双方签订的《保安责任保险协议》之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二款规定:“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本次事故属于他人诈骗造成全车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