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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保监局】山西银保监局提示金融消费者:理财有风险 投资购买需谨慎

类型:转载 发布时间:2022-07-25 16:21:11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于2021年底结束,2022年起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资产新规全面规范。资管新规对包括银行储蓄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提出净值化管理、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垫资兑付、打破刚性兑付等。面对种类繁多的银行储蓄产品,消费者如何理性投资,在此,山西银保监局作出如下提示:
       一、储蓄非存款,投资收益与产品净值有关。净值通俗说指的是用总净资产除以产品份额。商业银行发行或代销的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资产价值的储蓄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没有固定收益或预期收益,产品实际收益率和净值变动有关。如果赎回时的净值高于购买时的净值就会获得正收益,低于购买时的净值就会出现亏损。产品发行时设置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用于衡量产品运作管理水平,不代表任何收益承诺。
       二、卖者尽责,关注储蓄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要求。为规范商业银行储蓄产品销售行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储蓄产品销售提出了适当性管理要求。商业银行销售储蓄产品要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宣传储蓄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储蓄产品,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进行评估,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储蓄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消费者要了解上述监管要求,购买储蓄产品时,要做到“心中有数”。
       三、买者自负,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者应正确看待市场变化,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树立长期、理性、科学的投资理念,结合自身投资需求,合理配置储蓄资金。正确认识储蓄产品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越高可能收益越高,但损失的可能性也越大。投资储蓄产品时,要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储蓄产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获得收益,即“买者自负”。
       四、仔细阅读合同文本,积极配合做好“双录”。消费者在挑选储蓄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销售文件等销售文本,重点关注产品类型、风险等级、适合投资者类型、投资方向和标的、投资管理人、盈亏规则等内容。购买储蓄产品时,消费者要正确看待、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在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开展的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即“双录”。“双录”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储蓄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后期发生纠纷时可用于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储蓄产品后,应定期关注产品的资产配置和净值变化情况,便于全面掌握市场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x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57534&itemId=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