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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注续期缴费,莫让保障失效——招商信诺江苏分公司宣

类型:招商信诺 发布时间:2025-09-19 14:23:15
一、案例介绍:
客户A先生在我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但长期以来,他总是习惯于在保费“宽限期”的最后阶段,依赖我公司的续期客服电话提醒才完成缴费。这种“临时抱佛脚”的缴费方式,为其保单的持续有效埋下了隐患。
果然,在一次工作繁忙期间,A先生虽收到了我公司的多次短信及电话提醒,却仍因事务缠身而错过了缴费期限,最终导致保单效力中止,保障功能彻底失效。
万幸的是,A先生及时收到了我公司的保单效力中止通知,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立即主动联系我公司,申请办理保单复效。经我公司核保部门重新审核其健康状况,并通知其补缴了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后,这份珍贵的保障才得以成功恢复。
 
二、案例分析: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客户A先生在保险人催缴后未能在三十日内及时缴纳续期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进入中止期。
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客户A先生在保单中止期间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重新核保审核通过,补齐欠缴保费和利息才复效成功,假如客户A先生因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核保重新评估时未能审核通过,则可能导致A先生失去保险保障。
 
三、案例启示:
1、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为避免失去保险保障,投保人需关注保险缴费期,在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及时缴纳续期保险费。
2、《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若客户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通常会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进行提醒。因此,当接到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来电时,建议不必急于挂断,可先听取来电事由后再作处理,以免因遗漏重要提醒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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