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重疾险理赔,确诊即赔没那么简单【招商信诺烟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招商信诺 发布时间:2026-10-26 11:38:00

案例概况

2022年3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某重疾险,保额30万元,保至70岁,年缴保费4200元,保障责任涵盖重大疾病、轻症及中症。投保时,王女士健康告知均填“否”,并签署了电子告知书。2023年12月,王女士因持续胸痛住院,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却被告知“只赔付轻症保额(6万元)”。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已经被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符合“确诊即赔”的预期,保险公司的指标要求属于“刁难人”。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重疾险保险条款约定,急性心肌梗死的重疾赔付需满足“心肌酶显著升高、心电图典型改变、持续胸痛”三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结合王女士的病历记录来看,其仅符合心电图异常的条件,且心肌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显著升高”标准,不符合该保单约定的重疾赔付条件,因此仅能按“轻度心肌梗死”赔付轻症。

案例分析

  1. 重疾险并非“所有重疾都确诊即赔”:根据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要求的28种法定重疾中,只有恶性肿瘤、严重Ⅲ度烧伤等少数疾病是“确诊即赔”,像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等疾病,需满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后,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重疾保额进行赔付,这是行业统一规范,并非保险公司自定义。
  2. 健康告知与条款释义的重要性:王女士投保时未仔细阅读条款中关于急性心肌梗死的赔付标准,误以为“确诊就赔”,这是常见的认知误区。此外,若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史(比如既往胸痛未告知),也可能影响理赔,但本案中王女士的健康告知无遗漏。

风险提示

  1. 读懂重疾险的三类赔付条件:第一类为确诊即赔,如恶性肿瘤——重度,需以病理诊断报告作为赔付依据;第二类为达到约定状态赔,如脑中风后遗症需确诊180天后仍有功能障碍;第三类为实施约定手术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投保时务必要业务员逐条解释。
  2. 健康告知要“如实问什么答什么”:不要因为怕麻烦就隐瞒病史,否则后续理赔可能被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3. 确诊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出险后及时报案,让理赔专员指导准备材料,避免因指标收集不全影响理赔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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