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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收藏!事关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时间:2021-12-20 12:26:47 作者:招商信诺 浏览次数:

摘要: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前段时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使用人员、申请方式、待遇衔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促进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一、使用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充分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的医保权益,并明确指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可以重复参保或者重复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申请方式

  参保人可以在转入地或者转出地的经办机构窗口申请,也可以采用线上的方式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但是采用线上的方式需要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经办机构都已经上线了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并开通了该办理渠道。

  三、待遇衔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表示,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好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同时要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在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的参保关系会自动终止。

  关于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三个月或不满三个月的,可以按照转入地的有关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已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的,如果因为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需要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三个月或不满三个月以内的,不仅可以按照转入地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也可以在转入地享受相关待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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