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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私人转账莫轻信

时间:2023-10-10 09:13:27 作者: 浏览次数:

摘要: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保险代理人不得私自收取客户保险费,消费者投保过程应注意资金安全,通过正规途径缴纳保险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官方客服或电话咨询了解。

消费者A先生今年53岁,3个月前认识一名朋友B先生,B先生自称从事保险销售业务,向A先生前后推荐甲保险公司5份保险,包含年金、分红等保险产品,并多次邀约至甲保险公司会客室介绍产品, B先生表示自己是专业代理,全程负责A先生保单,要求A先生将首期保费转账至个人账户并协助投保。
A先生在1年后亲临至甲保险公司查询保单分红情况,被告知并未查询到保单信息,业务员B先生也于半年前离职,已有多名客户反映相同情况,目前已报警处理,但A先生资金损失已成事实。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保险代理人不得私自收取客户保险费,消费者投保过程应注意资金安全,通过正规途径缴纳保险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官方客服或电话咨询了解。

 
招商信诺广东分公司宣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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