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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参与非法集资定性参与人非受害人,风险自担!

时间:2021-06-24 15:44:02 来源:招商信诺 浏览次数:

新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对广普大众尤为重要的一项规定就是明确了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条例》明确将非法集资中的投资人称为“集资参与人”而非“受害人”,因此,对于投资非法集资平台的老百姓而言,其享有的权益最主要的是对非法集资平台的债权。

2、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

3、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同时额外提醒大家:非法集资参与者注意不要去帮助集资平台宣传、招募投资者,以免将来由受害人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根据《条例》,“非法集资协助人”需要承担清退集资款的义务。

如此如何区分、辨别非法集资和正规的金融、储蓄行为就变得尤为重要。小诺提醒大家,一看主体、二看手段、三看收益:

1、主体方面,非法集资主体基本上都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往往是注册一个带有“咨询服务”类经营范围的公司,打着投资储蓄平台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上该类公司根本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不具备向公众筹集资金的资格。

2、手段方面,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以“投资储蓄宣讲”“项目推介会”“财富分享研讨”等名目,在互联网或线下召开对不特定公众的宣传,以吸引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3、收益方面,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会对投资者进行承诺或变相承诺高收益的保本付息,以此诱惑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

大家在进行投资行为时,不仅要看对方宣传的平台名字叫什么,更应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银监会官方查询电话等途径查询该平台的真实面目,同时要抵制住非法集资者给予的高息利诱,以免受骗遭受损失。

如果参与投资,则应注重前期宣传资料、投资协议、转账凭证等书面资料的保管,证实自己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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