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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三要素”,看你参与的满足几个?

时间:2021-06-24 15:43:20 来源:招商信诺 浏览次数:

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字样要谨慎使用了。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如何认定为非法集资?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素”: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储蓄”、“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近来市场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根据《条例》规定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

2、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3、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4、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5、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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