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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资讯

资讯一:中国代表团参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三十三届第五次全会

 

2024年2月21日至23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三十三届第五次全会在法国巴黎召开。全球200多个FATF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和观察员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组成中国代表团现场参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议25(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指引文件,讨论建议16(电汇)及释义的修订文本并公开征求意见,同意修订下一轮互评估关于建议8(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方法。
会议讨论了2024至2026年FATF战略重点,决定提交2024年4月部长级会议通过并作为宣言发布。
会议更新公开声明,决定将肯尼亚和纳米比亚列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即FATF“灰名单”),同意巴巴多斯、直布罗陀、乌干达和阿联酋退出“灰名单”。
会议任命墨西哥的马德拉索女士(Elisa de Anda Madrazo) 担任下任FATF主席,任期为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4年2月)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更新情况
2024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3届第5次全会决定将肯尼亚和纳米比亚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同时认可巴巴多斯、直布罗陀、乌干达和阿联酋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3个)
朝鲜
伊朗
缅甸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Call-for-action-february-2024.html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1个)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克罗地亚
刚果(金)
直布罗陀
海地
牙买加
肯尼亚
马里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利亚
菲律宾
塞内加尔
南非
南苏丹
叙利亚
坦桑尼亚
土耳其
越南
也门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Increased-monitoring-february-2024.html
三、相关要求
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三:中国代表团参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三十三届第四次全会

 

2023年10月23日至2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三十三届第四次全会及工作组会议在法国巴黎召开。全球200多个FATF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和观察员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组成中国代表团现场参会。
会议通过中国第四次强化后续报告,决定结束中国本轮评估程序。
会议修订FATF建议4(没收与临时措施)和建议38(冻结和没收的双边司法协助)等资产追缴相关标准;修订建议8(非营利组织);修订建议24(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和建议25(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等受益所有权透明度相关评估方法。
会议通过巴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认为巴西自2010年接受上轮评估以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在国际合作、风险评估和政策协调方面有效性较高;但是,仍需强化部门间协调合作,解决特定非金融行业监管缺陷,提高洗钱判决、资产追缴、没收等方面有效性。报告拟于今年12月发布。
会议更新公开声明,保加利亚进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即“灰名单”),阿尔巴尼亚、约旦、开曼群岛和巴拿马退出“灰名单”。
会议决定印尼成为FATF第40名正式成员。
会议审议通过《网络诈骗中的非法资金流动》《众筹恐怖融资》《滥用投资移民项目》三份类型研究报告。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四: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3年10月)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更新情况
2023年10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3届第4次全会决定将保加利亚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同时认可阿尔巴尼亚、约旦、开曼群岛和巴拿马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3个)
朝鲜
伊朗
缅甸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Call-for-action-october-2023.html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3个)
巴巴多斯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克罗地亚
刚果(金)
直布罗陀
海地
牙买加
马里
莫桑比克
尼日利亚
菲律宾
塞内加尔
南非
南苏丹
叙利亚
坦桑尼亚
土耳其
乌干达
阿联酋
越南
也门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Increased-monitoring-october-2023.html
三、相关要求
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五:中国代表团参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三十三届第三次全会

 

2023年6月21日至23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三十三届第三次全会在法国巴黎召开。全球200多个FATF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和观察员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组成中国代表团现场参会。
会议审议FATF建议8(非营利组织)及其释义修订建议稿和《防范非营利组织被用于恐怖融资最佳实践报告》修订建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拟于10月全会通过。会议讨论建议4(没收与临时措施)及其释义修订建议稿,计划于10月完成建议38(冻结和没收的双边司法协助)等其他“犯罪资产追缴”相关标准修订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卢森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认为卢森堡在政策和实践层面具备完善的国内协调合作机制,但需要加强对重大复杂洗钱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强化特定非金融行业风险为本监管,完善处罚措施。报告将在完成质量和一致性审查后于9月发布。
会议更新公开声明,决定将喀麦隆、克罗地亚和越南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即FATF“灰名单”)。
会议还修订了第五轮评估方法,讨论区域性反洗钱组织为下一轮互评估所做的准备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加强与犯罪资产追缴网络(ARIN)合作》第二阶段进展报告,通过《提高洗钱犯罪调查和起诉有效性行动计划》概念文件。会议听取《滥用投资移民项目洗钱》《网络诈骗与洗钱和恐怖融资》《众筹恐怖融资》三个类型研究项目进展,以上项目将于2023年10月完成。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3年6月)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更新情况
202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3届第3次全会决定将喀麦隆、克罗地亚和越南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3个)
朝鲜
伊朗
缅甸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Call-for-action-June-2023.html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6个)
阿尔巴尼亚
巴巴多斯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开曼群岛
克罗地亚
刚果(金)
直布罗陀
海地
牙买加
约旦
马里
莫桑比克
尼日利亚
巴拿马
菲律宾
塞内加尔
南非
南苏丹
叙利亚
坦桑尼亚
土耳其
乌干达
阿联酋
越南
也门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Increased-monitoring-june-2023.html
三、相关要求
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七:中国代表团参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三十三届第二次全会

 

2023年2月22日至24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33届第2次全会在法国巴黎召开。全球200多个FATF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和观察员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等相关单位组团远程参会。
会议通过FATF建议24(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指引,同意修订建议25(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
会议审议通过印度尼西亚和卡塔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会议认为印度尼西亚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但需要加强资产没收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完善处罚措施。印度尼西亚将继续努力满足成为FATF成员的要求。会议认为卡塔尔近年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有一定进展,但应加强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执法力度,有效使用金融情报,充分准确地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加强反扩散融资定向金融管制。上述报告将在完成质量和一致性审查后于2023年5月发布。
会议更新公开声明,决定将南非和尼日利亚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即FATF“灰名单”),同时认可柬埔寨和摩洛哥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会议决定在2024年启动下一轮反洗钱互评估,并决定第一年7个被评估国的顺序。
会议审议通过洗钱类型研究报告《打击勒索软件犯罪资金》《艺术品和古董市场中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通过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标准执行路线图。会议选举加拿大财政部官员兼代表团团长Jeremy Weil先生为下一任FATF副主席,任期为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3年2月)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更新情况
2023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3届第2次全会决定将南非和尼日利亚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同时认可柬埔寨和摩洛哥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3个)
朝鲜
伊朗
缅甸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call-for-action-february-2023.html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3个)
阿尔巴尼亚
巴巴多斯
布基纳法索
开曼群岛
刚果(金)
直布罗陀
海地
牙买加
约旦
马里
莫桑比克
尼日利亚
巴拿马
菲律宾
塞内加尔
南非
南苏丹
叙利亚
坦桑尼亚
土耳其
乌干达
阿联酋
也门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increased-monitoring-february-2023.html
三、相关要求
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九:中国代表团参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三十三届第一次全会

 

2022年10月20日至10月21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33届第1次全会召开。全球200多个FATF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和观察员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外交部、公安部等相关单位组团远程参会。
会议审议中国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第三次后续评估报告,将中国在FATF《40项建议》中建议7(与扩散相关的定向金融管制)和建议24(法人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由“不合规”提升至“部分合规”,维持建议6(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管制)“部分合规”评级,会后将通过书面程序通过报告。
会议同意就FATF建议24(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指引草案和建议25(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的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会议更新公开声明,决定将缅甸列入“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即FATF“黑名单”),呼吁各成员及其他司法管辖区采取与缅甸风险相适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但不应影响人道主义援助和非营利组织汇款等活动;将刚果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坦桑尼亚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即FATF“灰名单”),同时认可巴基斯坦和尼加拉瓜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会议报告了新加坡主席优先事项“资产追回”项目最新进展,审议通过“芬太尼供应链中的洗钱风险”报告,通过“特定非金融行业反腐败”“投资移民中的洗钱风险”以及“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情况”等项目概念文件。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2年10月)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更新情况
2022年10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3届第1次全会决定将缅甸列入“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黑名单”),将刚果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坦桑尼亚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同时认可巴基斯坦和尼加拉瓜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3个)
朝鲜
伊朗
缅甸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call-for-action-october-2022.html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3个)
阿尔巴尼亚
巴巴多斯
布基纳法索
柬埔寨
开曼群岛
刚果(金)
直布罗陀
海地
牙买加
约旦
马里
摩洛哥
莫桑比克
巴拿马
菲律宾
塞内加尔
南苏丹
叙利亚
坦桑尼亚
土耳其
乌干达
阿联酋
也门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increased-monitoring-october-2022.html
三、相关要求
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十一:中国代表团参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三十二届第七次全会

 

2022年6月14日至6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32届第7次全会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组团在线参加会议,全球200多个FATF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和观察员出席会议。
会议同意就FATF建议24(法人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指引先向部分私营机构征求意见。会议通过发布白皮书,就修订建议25(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公开征求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德国和荷兰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认为德国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方面有一定成效,但应加大对私营部门(特别是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调查和起诉洗钱犯罪和有效挖掘和使用金融情报。同时,会议认为荷兰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框架,但需要确保执法机构能够充分、准确地获取最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上述报告将在完成质量和一致性审查后于9月发布。
会议更新公开声明,决定将直布罗陀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即FATF“灰名单”),同时认可马耳他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会议报告了德国主席优先事项数字化转型最终成果,通报了新任主席国的战略优先计划,并同意开展反腐败相关的三个新项目,包括滥用投资移民计划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有效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横向审查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腐败相关指标的技术合规性。
会议还通过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保护》《房地产行业风险为本方法指引》《FATF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标准实施情况更新--旅行规则及其他进展》等报告。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十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2年6月)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更新情况
2022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2届第7次全会决定将直布罗陀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同时,会议认可马耳他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2个)
朝鲜
伊朗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call-for-action-june-2022.html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3个)
阿尔巴尼亚
巴巴多斯
布基纳法索
柬埔寨
开曼群岛
直布罗陀
海地
牙买加
约旦
马里
摩洛哥
缅甸
尼加拉瓜
巴基斯坦
巴拿马
菲律宾
塞内加尔
南苏丹
叙利亚
土耳其
乌干达
阿联酋
也门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increased-monitoring-march-2022.html
三、相关要求
各义务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名单变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十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执法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数字化转型战略》

 

6月8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执法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数字化转型战略》(以下简称“《战略》”)。
《战略》从三方面分析了执法机构启动数字化转型需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关键战略问题,包括整体规划、共同目标、清晰的路线图等,从全局角度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可能面临的挑战。二是法律和道德因素,包括与现行法律的一致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确保合法、负责、合乎道德地使用数据。三是其他战略因素,包括数字化转型如何支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等。
《战略》概述了FATF近期完成的《执法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数字化转型报告》主要内容。该报告是FATF数字化转型项目第二阶段成果。第一阶段成果《金融情报和执法机构反洗钱数字化转型报告》于2021年10月发布。
(原文参见:https://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digitaltransformation/digital-transformation-law-enforcement.html)
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资讯十四: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高风险及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022年3月)

 

一、背景情况
作为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监测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的国家和地区,督促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缺陷。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进展情况。会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其中“呼吁对其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说的“灰名单”。
二、更新情况
2022年3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32届第6次全会决定将阿联酋纳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同时,会议认可津巴布韦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同意其退出“灰名单”。
根据上述决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国家和地区(2个)
朝鲜
伊朗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call-for-action-march-2022.html
(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23个)
阿尔巴尼亚
阿联酋
巴巴多斯
布基纳法索
柬埔寨
开曼群岛
海地
牙买加
约旦
马里
马耳他
摩洛哥
缅甸
尼加拉瓜
巴基斯坦
巴拿马
菲律宾
塞内加尔
南苏丹
叙利亚
土耳其
乌干达
也门
有关详情见FATF官网: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increased-monitoring-march-2022.html

资讯十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21-04-16)

 

为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现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发布实施以来,对预防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在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等领域中的作用。2019年国际反洗钱评估总体认可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的进展,但也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反洗钱监管有效性、金融机构反洗钱水平等与国际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反洗钱领域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二是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国际反洗钱评估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做好国际评估后续整改工作。三是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需要。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需要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三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二)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四是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三)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一是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二是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三是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四是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四)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银行

资讯十六: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就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1年3月19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具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反洗钱工作作出全面指导和具体部署。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转移非法资金的洗钱案件持续高发,利用网络贩毒、跨境贩毒并清洗毒资毒赃的洗钱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新手段更加隐蔽……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着力加强协同合作,有力打击了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十次全体会议后,两部门分别着手在全国范围内整理筛选洗钱罪优秀案例,用于指导基层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经反复研究,3月19日,两部门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检察机关和人民银行的职能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两部门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的合作成果,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问:这批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从近年来办理得较为成功的判决生效洗钱案件中认真筛选、充分沟通,挑选出6个在法律适用、案件办理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态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反洗钱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全面加大对洗钱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力度。6个典型案例中,有的是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追加起诉洗钱犯罪嫌疑人,有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追加认定洗钱犯罪数额,有的是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上游犯罪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的是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和指控洗钱犯罪,有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管齐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
二是揭示各类上游犯罪的洗钱手段,指导办案,加强警示教育。6个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也警示社会公众,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是洗钱,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
三是展现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在反洗钱行刑衔接与协作方面的成效。6个典型案例中,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通过移送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协助公安、检察机关追踪资金、固定证据、分析研判,为查处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追诉洗钱犯罪的同时,切实履行立案监督、引导侦查、追加补充起诉、自行侦查等职能作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人民银行、检察机关通过加大行刑衔接与协作力度,反洗钱执法司法合力不断强化。

问:在惩治洗钱犯罪方面,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职责如何发挥作用?

答: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职责体现在预防和协助打击两个方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依法协助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等。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洗钱监测分析、反洗钱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洗钱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推动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案件数量是去年的3倍多,配合严惩洗钱犯罪成效显著。本次公布的6个案例,就是这些案件中的典型。

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请问检察机关将如何贯彻落实好法律新规,继续推动反洗钱工作?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修订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问:人民银行如何发挥反洗钱监管职能,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

答: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2020年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在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主要着重加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引导义务机构加强反洗钱履职能力,配合好侦查、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工作。人民银行持续贯彻“强监管”理念,督促义务机构履行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职责,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以便及时、准确地协助侦查、司法机关完成资金交易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
二是在反洗钱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移送洗钱和相关犯罪线索。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通过编制执法检查手册、应用数据技术分析工具等方式,提升反洗钱监管队伍的执法检查能力,在对义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除了对合规性义务查深查透,还结合相关交易特征,深入挖掘涉及洗钱犯罪的相关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是指导金融机构根据侦查、司法机关信息开展风险自评估,完善洗钱风险管理。2021年初,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专门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展风险自评估工作时,可将“接受司法机关刑事查询、冻结、扣划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作为风险自评估因素,并针对发现的高风险领域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风险为本”工作能力。
四是根据已有的案件信息开展倒查。人民银行积极运用司法机关已经宣判的洗钱案件信息,以案件为导向回溯查看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是否到位,针对性发现义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追责处罚。以这次发布的雷某、李某洗钱案为例,侦查、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了犯罪分子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多种手段并将其绳之于法,人民银行据此对涉事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当的情形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本文摘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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