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招商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报告[2015]2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 7号)和《招商信诺保险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对以下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与招商银行的关联交易
2013年1月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聘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管理我司"锐取A"和"灵动A"投连账户。我司于2013年5月与招商基金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当时的委托投资规模为12亿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我司按照监管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做了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按2014年末"锐取A"和"灵动A"的管理规模测算,本公司委托招商基金管理的资产仍然达到保监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故对上述情况在此予以年度更新披露。
详细交易信息:
交易对手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协议签订时间 |
2013年5月 |
定价政策 |
在保证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委托投资成本较低的投资管理人 |
交易目的 |
委托管理"锐取A"和"灵动A"两个投连账户 |
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
截至2014年年底,委托招商基金管理的投连账户"锐取A"和"灵动A"合计规模为11.13亿元人民币。 |